閒人免進!

近月因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而引發的一連串社區示威活動,終於在剛過去的週日(8月4日) 落戶西區,令屋苑的保安危機應變措施受到一次嚴肅考驗。

有鑑於集會地點距離屋苑及商場位於卑路乍街入口只有短短數街之隔,早於活動舉行前數天我已主動向管理處查詢有關屋苑保安部署安排,知悉商場及住宅部物管經理已就事件與西區警民關係科保持密切聯系,掌握集會情報及對活動後人潮方向作出評估; 並計劃與保安服務公司商討有關應變措施及加強人手安排,值得一讚!唯一美中不足之處是管理處未有掌握好向居民發放資訊的適當時機, 於活動當天午後才於各大堂張貼通告,未有及早讓居民作出相應日程安排, 避免使用高風險路段出入。須知道適時溝通是危機處理的有效手段,管理處在這方面的安排,還是有待改善。

查實屋苑出入口眾多,前線保安人員務必要在任何時刻緊守崗位,強制執行「住戶拍卡通行」及「登記訪客身份證明文件」,便可有效杜絕閒雜人等擅自闖入屋苑私人地方, 堵塞保安漏洞。然而為何這項關乎保障居民生命財產的有效措施, 多年來並未有貫徹在屋苑執行而惹人詬病? 問題徵結實在值得管理處及現屆業委委員深究。

至於有個別居民提出仿效其他屋苑,「一刀切」貿然禁止警方進入屋苑公用範圍執法,本人未敢苟同,主要原因有三:

  1. 根據公安條例第33(6)及33(8)條, 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 :
    • 在任何地方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第18或19條所訂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及
    • 在犯該罪行過程中曾經使用或可能使用攻擊性武器,該警務人員可在該地方的附近範圍內,於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以確定該人有否犯本條所訂的罪行。
    • 而公眾地方 (public place)包括在任何處所的公用部分,即使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無權進入或不准進入該公用部分或該處所亦然。
  2. 另外雖有媒體引述報導,根據警察通例第44章,警員在獲得處所合法授權人同意之前不得進入搜查,但熟悉警例的大律師郭憬憲指警察通例屬內部指引,沒法律效力。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0(3)及(4)條,若警方有明確的拘捕目標,是有權進入私人地方,但若進入處所目的純粹是驅散人群,基本上私人物業可自行決定是否配合放行。(資料來源: Now TV /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55501)
  3. 此外, 假若集會或遊行其間, 屋苑內因發生事故或罪案而有住戶報警求助,管理處貿然指示前線保安人員一律拒絕警方進入執勤, 是否對住戶的安全構成危險? 值得三思!

總括而言, 基於現今政冶環境氣氛,估計同類集會遊行活動會日益頻繁。管理處務必要繼續緊密聯系警民關係科收集情報並同時責成保安公司提供應變措施指引及加強前線人員培訓,以應付類似突發事故發生。

至於發放及更新資訊方面,我將會在未來業委會上爭取採用只限本屋苑住戶使用的手機應用程式(APP),以加強今後向業戶適時發放資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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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aymond Ng 的大頭貼

    Support Hong Kong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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