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一度的業委會選舉即將於7月13日(四)晚上的週年業主大會中舉行。從管理處撰寫的初稿議程有關於選舉模式的描述,譚太有以下幾個疑問:
議決及通過選舉第11屆「業主委員會住宅部份委員模式」
– 大廈公契不是有了相關規範嗎?
– 假設大廈公契說明有多過一個模式,為何管理處非要安排到競選前最後一刻才讓業戶投票決定採用那一種模式?候選人在選舉前又如何有效部署拉票爭取足夠支持?
– 如果管理處真誠邀請業戶揀選選舉模式,為何沒有在會前提供相關選項資訊及為競選座代表的流程預先做足兩手準備?最基本的是在每張選票上印有所屬單位座數及在大會舉行當天同日將每座業主分流,提前分開完成投票揀選6座代表,餘下3個議席即可在晚上大會中以一輪簡單多票制投票選出。
以譚太當了4年業委的觀察及親身經歷,以上議題是每逢在業委會改選年(單數年份如2019及2021年)的必備議程。然而管理處於歷年向各業戶發出的業主大會議程及相關資訊中均沒有提及是從那裏得到授權便非常自覺地在議程中額外加插了模式二(即將住宅部全數9個席位進行一次性投票揀選)給業主選擇。當中究竟有什麼背景,箇中又有什麼特殊原因?管理處也沒有多作解釋,實在耐人尋味。
索性刪除選項,只保留9席一次性投票揀選才合法?
參與投票的包括親身出席的業主,亦有手持大量授權票的大戶,牽涉有大部份未能出席而預先授權他人的單位業戶在不知道投票選項的情況下而「投下一票」。鑑於大廈公契已有相關條文明示及暗示住宅部選舉是以座代表為單位,對於這個「議決」是否合規合法,陳經理在5月29日的業委會會議上表示在徵詢過法律意見後表示會將選舉模式的議程刪除。但同時卻單方面表示將9個議席交由出席業主以一次性投票競選為唯一的方法,即等同將原先在公契中提及的以座代表選舉模式為單位的選舉模式粗暴地被剔除,難以服眾!
而站在現實操作角度出發,假設現場投票結果是大多數贊成以「選座代表為單位」,管理處又是否有相應準備可以分辨票源是來自那一座?受委托代他人出席投票的人仕又如何倉猝得知授權人自己的意願和選擇? 一個看似完備又文明的議程大家好似有得揀,其實係冇預你揀?!
咁究竟管理處在大會議程中加入嘅選舉模式一及二係有乜分別呢?
模式一: 住宅代表之不多於9個席位將分為兩輪進行,並由住宅業主自行以投票方式選出。
第一輪是由各座所屬業主選出一名座代表,即共選出6名委員。若該座候選名單超過1人,則該座代表將以簡單多數票投票方式選出,以最高得票者將獲當選。在首輪選舉中未能當選的候選人將自動進入第二輪選舉。餘下3名席位將於第二輪選舉中,由所有住宅業主各投一票,以最高票數的3名候選人將獲當選。
模式二: 採用簡單多數票投票方式選出9個席位
住宅代表之不多於9個席位以一次性投進行,並由住宅業主自行以投票方式選出。全數候選人由所有住宅業主各投一票,以最高票數的9名候選人將獲當選。
公契條文究竟點講?
管理處引用及參照的寶翠園大廈公契 5.1.1 (a) 原文寫道:
Within 9 months of the execution of this deed, the manager shall convene a meeting of the owners to establish the owners committee and to elect a chairman therof. the owners committee shall consist of not more than 15 persons and in the appointment or election of the members to the owners committee.
(a) The Owners of the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vote to elect by secret ballot not more than 9 representatives to represent them in the Owners’ Committee;
(意譯: 在本大廈公契生效後9個月內,經理人應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並選舉主席。業主委員會由不超過15人組成,並透過任命或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
(a) 住宅部業主應不時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不超過 9 名代表,代表他們參加業主委員會;)
以上條文主要帶出住宅部9個議席是以投票選舉產生而不是透個任命,章節內容沒有任何關於選舉模式的內容描述。
反之於章節 5.1.3(e),(f)及(g)部份對於罷免或補選議席有以下安排描述:
(e) A member of the Owners’ Committee elected by the Owners of a completed Tower of the Residential Accommodation ma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by resolution of the Owners of that Tower at a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r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convened for the purpose and at any such meeting, another member may be appointed by resolution of the Owners of that Tower in the place of the member removed from office.
(意譯: 由已建成的住宅大樓的業主選出的該座專屬業主委員會成員,可在年度業主大會或以此目的召開的臨時業主大會上由該座業主通過議決將其罷免。而懸空議席亦同樣可以在類似會議上,透過該座業主議決任命另一名成員代替被免職的成員。)
(f) A member of the Owners’ Committee elected by the Owners of any component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in respect of which a Sub-Deed has been entered into ma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by resolution of the Owners of that component part at a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r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convened for the purpose and at any such meeting another member may be elected by resolution of the Owners of that component part in the place of the member removed from office.
(意譯: 由已訂立分契1的發展項目的任何組成部分的業主選出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可根據該組成部分的業主在年度業主大會或以此目的召開的臨時業主大會上由該組成部分業主通過議決將其罷免。而懸空議席亦同樣可以在類似會議上,透過該組成部分業主議決任命另一名成員代替被免職的成員。)
1 如2014年簽訂的6及7樓私人停車場分契,屬一實例
(g) A member of the Owners’ Committee appointed by the Owners of any component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ma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and another person appointed in his place by notice in writing from the Owners of that component part addressed to the Owners’ Committee.
(意譯: 由發展項目任何組成部分的業主委任的業主委員會成員2,可由該組成部分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而被免職,並委任另一人接替他的位置。)
2 一向由大業主方隆益投資委任的5名商場、幼稚園及混合停車場業主代表便屬這分類
總括條文原意
因此綜合上述條文,縱使公契沒有鉅細無遺詳細描述選舉辦法,但已有明顯訊息指出「住宅部選舉是以座代表為基礎」,甚至當有現役委員因各種原因需要辭任,「補選方式依舊以座代表及其所屬住戶座數為依據」,十分清晰,絕不含糊。
屋苑顧問律師法律意見
譚太在5月9日第十次業委會會議中向管理處發起相關提問,在徵詢屋苑委聘事務律師意見後陳經理於5月23日的續會中引述道: 「顧問律師認為住宅部委員產生辦法只有一個,即9個席位以一次性由所有住宅部業主一票多投,以得票最高的9名候選人將獲當選為準。因此即時決定將選舉模式的議程從7月舉行的第11屆業主大會中刪減!」言下之意即只有模式二才是合符公契要求?!那麼在過去十數年又為何管理處又不曾以公契經理人身份對這個選舉模式議程提出異議修正?甚至一直沿用至第10屆?究竟這個錯誤是從何年何月開始?是否經過授權而如入?用意何在?這些問題都有待解答。
至於公契條文5.1.3(e),(f)及(g)之描述,陳經理侃侃而談地表示描述只適用於補選。既然議席罷免及補選是以座代表為單位,那有在任期開初經選舉產生的議席是以所有住戶作出一次性投票選出的道理?管理處只引用公契其中一段有關委員會住宅部份的組成及其透過投票選舉(不是委任)方式產生的辦法就下了定論及加入見解,明顯忽略了公契中其他有關選舉規範部分描述,實在難以服眾!
點解話冇得揀?
原因一: 在截至投票一刻前,所有合資格投票業戶沒法知道這個議決的選擇內容,要留待在業主大會進行中由作為大會秘書的管理處即場讀出才揭曉知悉,剝削了因事未能親身出席而授權委托其他人代為投票者的知情及選擇權。
原因二: 根據過往經驗及觀察,手持大量授權票的大戶業主傾向以「all in」形式投票揀選自己心儀的9位候選人,很自然地一次性投票選出9位候選人的模式二對於這些群體組織亦自然較為有利,因此這個議程在過去都能以一面倒大比數通過。翻查會議紀錄,2017,2019 及2021年度分別有93.59%,96.55% 及98.72% 出席大會的業戶投票揀選模式二,可見加插這個表面上看似無傷大雅的模式揀選議程是對於選舉形勢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力,絕對能左右大局。
原因三: 在大會流程方面,管理處安排於業主大會開始前一小時向被核實身份的業主或被授權人派發的投票書(選票)中,只列出該授權單位的業權份數而沒有區分界定所屬座數。故此除非管理處在大會前已清楚掌握出席業主投票意向,否則當投票結果是以座代表模式一為多數時,管理處根本不可能處理分辨選票來源自哪一座。不論背後原因及動機,也突顯出管理處作為大會秘書處在議程流程設計上的不足,在執行上不夠嚴謹,令人遺憾!
譚太點解而家先至提出?
其實在近幾年的業主大會中都分別有業主向管理處及大會顧問律師提問關於選舉產生方式辦法,雙方都分別以「這是以往一貫做法」,「參照過往方式」及「大會程序由會議主席決定」等為由而未有及時查根究底將觀念撥亂反正過來。
委員陳小姐引述前朝委員認為以座代表選舉會造成不公
而在5月29日的會議中委員陳小姐亦早有準備在席上發言並讀出一段節錄自歷屆某年某月的會議紀錄,內容大意為:
- 某前委員認為過往選舉以「座代表為單位」之產生辦法在公契中沒有明確規定
- 以往座代表選舉由所屬座數業主先選出各一名代表這個做法會造就得票較少者當選,反而擁有較多票數支持的候選人卻有機會落選,造成不公。因此提議9個議席交由住宅部業主全民以一輪投票方法產生 (足以證明自屋苑落成開初,業委會選舉曾經是以座代表為選舉單位的)
- 當年會議上有委員支持,亦有委員反對。但陳小姐沒有加以陳述亦沒有提到那次會議討論結果。而在整個發言過程中她亦沒有為自身對座代表選舉的睇法及個人立場表態
有鑑於由管理處轉述顧問律師之意見信息與過往做法及公契內容存在明顯差異,譚太在會上已即時要求陳經理向律師索取詳盡書面法律意見,希望在7月舉行大會前清楚釐清其判斷之理據對業戶有所交待。唯於截稿前一刻除了由律師發出的一個簡短回條,委員會仍未收到管理處的完整回覆。
專座所屬委員便利協調處理突發事件






今年4月下旬港燈電力曾因供電系統設備故障造成港島區廣泛性停電48分鐘,影響到譚太所住第5座食水泵損壞,而後備水泵亦同告失靈,導致由翌日清晨開始便沒有食水供應。由於事出突然,一時間工程部亦需要時間安排承辦商搶修,譚太在知悉管理處在大堂安排了筒裝蒸餾水給住户取用後便率先到現場視察,發現大堂座頭竟如常只有一名客服駐守,除了應付日常工作,接聽來電查詢,且不時需要蹲下協助住户取水,忙得不可開交十分狼狽,地面又濕又滑,構成安全隱患。身為委員的譚太見狀便立刻聯絡陳經理要求增緩,未幾保安部、清潔部員工陸續到場協助運送食水上住户單位及拖抹大堂保持地面乾爽,經客服講解聚集大堂住戶陸續散去,而譚太在群組裏向5座住户發放最新臨時食水安排便功成身退。值得一提的是在知悉第5座緊急停水事故後,村經理及工程經理均沒有以正常渠道主動通知業委會,譚太也是早上醒來收不少同座鄰居查詢才知道食水出了狀況而需要即時跟進。
以往業委會成員是否住在屋苑的身份一直惹人詬病,有住户甚至發現有主席/委員只是由公司持有單位出任,且不曾是本苑居民,甚至已移居海外,對於屋苑日常事務只是一知半解,業戶居民對他們更沒有機會接觸認識。 易地而處,縱使有心,非居住在屋苑的委員於投放時間及精力在管理日常事務上相對會較少,試問又怎可以奢望他們能夠為居民爭取什麼權益呢?
恢復沿用座代表選舉模式的好處
- 符合大廈公契5.1.1(a)及5.1.3(e)段有關業委會的構成及職能之要求描述
- 自屋苑落成入伙以來,首幾屆業委會一直以座代表選舉方式競選委員,足以證明這個模式符合公契要求。另外雖然公契5.3.5(a) (i) 段有列明業委會可以就業委會成員選舉不時制定規章制度,但前題是必須按照公契中有明確條文行事,不能有所抵觸。例如多人同座競選,在選出各座得票最多的6位候選人後,是否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個別座數因沒人參選,議席是否該懸空或開放給所有業戶投選等等的機制)
- 座代表對所屬住宅大樓日常運作有一定認識,對於前線員工職能及責任瞭如指掌,與同座鄰居稔熟。除可迅速處理該座突發事務之外,更可代表該座住戶爭取合理權益
- 住戶業主方面對所屬座代表候選人有一定期望,對選舉過程更加投入,有助增加業戶參與意慾,營造選舉氣氛
- 令有心服務屋苑的獨立候選人縱使在缺乏擁有大量授權票的大戶支持下,單憑所屬座數業主推舉,仍有機會突圍而出當選,一展所長服務居民
- 有效減低由大量授權票過於集中投票而產生的選舉結果可預測性,避免選舉結果單一的不公現象,實現角色互補,百花齊放。
距離7月13日召開業主大會的日子只剩下不足5星期,譚太已一而再以電郵提醒要求管理處將業委會選舉按照大厦公契所描述的「座代表選舉模式」進行,好讓有志參加競選的候選人提前做好準備,引入新血參與屋苑事務,方是有利屋苑持續長遠發展的大方向。
2023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