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阻撓業戶之間通訊,剝削業主知情權!

管理公司沒有恪盡職守,還惺惺作態

本應不想對號入座,以下這張11月19日由管理處向「 寶翠園各業戶」發出的通告日期又正正在我與曾委員於11月18日將一份題為「我對2023年度預算案意見」的傳單派送入第五座及第二座住戶信箱的日期吻合,驚覺信德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持牌公司,竟然對於「業主之間擁有通訊權利」完全不理解又或刻意的不尊重! 況且又適逢是增加7%管理費預算案的諮詢期,管理公司還下口令給前線人員阻止譚太與曾生到其他住宅大樓信箱派送傳單,嚴重侵犯我們作為業主住戶可享用公共空間的權利及其他住戶知情權,處理手法粗暴,如此舉動更是欲蓋彌彰,連僅餘的公信力也輸掉了!

管理處發通告「提醒」業戶不能派發未經授權宣傳單張?!

  1. 住戶通知投訴?
    收到住戶通知,管理處理應趁機教育輔導居民,住戶之間經信箱派送關於屋苑管理的宣傳單張是合法、合情兼合理。是維護住戶知情權的良好做法。情況猶如經香港郵政派遞的信件一樣,管理處無權干涉過問
  2. 派發宣傳單張要經管理處允許?
    業主信箱位置屬於物業的公用空間,業主有權享用,只要派送行為合法,沒有同時阻礙其他住戶使用同一空間,管理處沒有任何理據可以阻撓
  3. 派發宣傳單張要經管理處授權?
    信箱屬於住戶私人空間並不是公用部份或設施,管理處不可能透過任何決議限制業主透過其私人信箱收取任何信件或宣傳物品。
  4. 管理處不是業權人,權力從何而來?
    通告所指的「進一步行動」就是挾迫前線保安人員遇事即召喚警方介入,目的是嚇怕業主居民,狐假虎威,浪費警力!管理處作為公契經理人,其權力均來自大廈公契,而公契內完全沒有特別提及或禁止業戶之間的自由通訊,管理處的行為屬於濫權,侵害各業權人互通消息的權利!
  5. 經理人權責不分
    陳經理是信德物管公司派駐屋苑負責管理的最高領導人,全職支薪。如稍稍謹慎行事並於11月9日將「預算案諮詢意見通告」以每户一信派發入信箱,便不需要業委譚太及曾生自掏腰包制作及印刷「宣傳單張」,提醒鄰居業户不要錯過對增加7%管理費的提案及時表達意見的機會!

參考案例

回歸以來,有別於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仍以「普通法」輔以「成文法」為基礎,而過往土地審裁處就有關「業主之間的通訊」之案例又極少,因此以下一宗由黃一鳴法管於2012年審理元朗天盛苑的相關案例,是極具有參巧價值。

土地審裁處有關天水圍天盛苑「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UEN LONG TIN SHING COURT 對 CHEUNG YUK MUI [2012] HKLT 59; LDBM 232/2011 (25 July 2012)」的案例

土地審裁處案例連結:https://www.hklii.hk/chi/hk/cases/hklt/2012/59.html

黃一鳴法官判詞重點:

  1. 業戶派發信件只是行使作為業主使用公用部份的權力,答辯人在該屋苑各座地下大堂派發信件入各業主的信箱內並無任何不對,或違反該公契或該條例的地方。本席裁定申請人要求的禁制令申請敗訴
  2. 派單張行為只是短暫停留,其他業主亦只是短暫進出大堂,根本不會受到滋擾
  3. 管委會無權限制業户之間的通訊,私人信箱不屬公用部份,法團或管理公司無權限制
  4.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 章/附表7/第9段 只是規定 「經理人」須在法團業主大會上諮詢法團,並採取法團決定的方法作為業主之間就關乎建築物管理的事宜互相通訊的渠道,但這條例並沒有規定個別業主與其他業主通訊也須諮詢法團和採取法團決定的方法。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 章/附表7/第9段原文:

9. 業主之間的通訊

經理人須一般地或在個別情況下,就業主之間就關乎建築物管理的事宜互相通訊的渠道,在法團業主大會上諮詢法團,並採取法團決定的方法。

向公契經理人的忠告

解鈴還需繫鈴人, 奉勸管理公司懸崖勒馬, 盡好自身作為公契經理人的責任, 向2,213 戶業主坦誠負責, 細心聆聽住戶的需要及採納業委會及「財務及採購小組」成員的建議,仔細修訂這份預算草案, 撒回2023連續第二年增加管理費7%的決定,做一回稱職的公契經理人,足矣!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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