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違規行為 – 誰人在管,誰人負責?
為加強行業規管,改善保安員職業操守,香港保安科已早於1996年修訂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訂明持牌保安員須遵守條例及附例內容,包括不得在值班時睡覺,或在執行職務時疏忽職守,如有違反,即屬犯罪,可被有關當局吊銷其保安員工作許可證。
保安員當值睡覺問題不被正視,欠缺職業操守治安難保
而就在上週二10月25日凌晨時份譚太接來鄰居住戶傳來數條實時錄影片段,鏡頭正在拍攝一位當值保安員在卑路乍街雀籠入口接待櫃台後以椅子抬腿躺平睡覺。住戶來回折返兩次拍攝長達20分鐘,保安員一直保持同一睡姿,且一直未有察覺有旁人在拍攝,顯然已進入睡眠狀態。夜深時份當大部份住戶好夢正酣之際,假若有不法份子在此時潛入屋苑犯案,情況可以十分糟糕,不難想像!


譚太當刻即時致電保安部控制室要求當值主管處理跟進,並囑咐主管於早上向管理處滙報。於同日中午過後譚太再以電郵向村經理及全體業委會15位委員通報事件,要求管理處徹查及提交事故報告。
消失的保安員
保安員當值時睡覺固之然是嚴重違紀行為,除威脅住戶安全令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外,亦是確切動搖了住戶對管理處及保安公司的信任,管理費是白交了。另一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根據服務合約,雀籠出入口位置是24小時需要有兩名保安員同時駐守,要上洗手間也要等待到專責替位同事到達及經過對講機通報控制室才可以暫時離開崗位。為何當晚在住戶20分鐘的拍攝期間內,另外一位保安員並沒有出現? 究竟當晚這個位置有多少人當值?夜班從何時開始只有一人駐守?為何未有被當值主管發現?
回答這些簡單問題,管理處只需要翻查cctv 錄影片段及向當值保安主管查詢即可。可是Tony 陳經理輾轉迴避了一個星期又堅決不提交書面事故報告,簡短電郵回覆僅承認有保安員當值睡覺一事,並強調保安公司已即時向涉事保安員發出口頭警告,並於翌日已將其「即時移離寶翠園」,內容對於另一位失蹤保安員的去向竟然隻字不提,令事情更加欲蓋彌彰,撲朔迷離!
而拍片揭發事件的鄰居也表示於事發前數天這個位置晚間已察覺到只有一人駐守,但當時未有為意。證明崗位缺勤這個事件非單一偶然,必須追究正視! 最後在村經理愛理不理的冷處理下,譚太亦只好去信要求信德物管高層必須保留事發當天夜班的 cctv 錄像,直至水落石出,管理處提交事故報告正式交待始末,事件得到圓滿解決為止!
保安公司的「永不錄用」
未有汲取事件教訓,事隔一週陳經理除表示會向外判商發警告信及加强提醒前線人員外,並沒有交待對涉事保安員工的罰則。管理處及保安公司更分別只以「即時移離寶翠園」及「永不錄用」向委員交待,對於保安員身份孰男孰女也弄錯; 另一邊厢又堅決不提交事故報告(據知外判保安公司已將報告提交),情況非比尋常兼耐人尋味!
屋苑的外圍保安服務(非座頭)採用合約制,駐場員工均以合約月薪或替假日薪受僱於外判保安公司警衛國際,換句話說外圍保安員不是管理處員工。保安服務合約為期一至兩年,保安公司如辭退員工永不錄用,頂多只表示這位涉事員工在合約期滿(明年五月)前不會在此上班。
管理處的「即時移離」
管理處的回應僅表示該員工已即時被移離,沒有提到員工姓名及保安牌照編號,且沒有代表管理處保證承諾往後當新保安合約生效時,不再容讓此人入園擔任保安工作,這種敷衍了事的處理方法只會間接鼓勵一小部份的害群之馬繼續於當值時睡覺,皆因犯了如此嚴重違規行為,也只不過是收到公司警告信,被扣獎金之類的小懲小戒,當事人只會埋怨自己當晚睡姿不好、睡得太早、運氣不佳,賊過興兵完全起不到阻嚇作用!
管理公司難辭其咎
正如其他外判服務一樣,本苑保安服務長期缺乏管理處監督規管已是不爭的事實,更何況在外判合約及管理處的人手編制內已各有一名保安經理駐守的前提下仍然出現這次嚴重保安事故,管理公司再不能左閃右避輕率簡單以「涉事員工已即時被移離本苑」作結,還是要將10月25日凌晨發生的「保安員當值睡覺及崗位缺勤兩個投訴」真相還原,老老實實的向屋苑所有業主住户一個合理交待吧!
事件發生後有鄰居傳來第三者訊息,向我求證查詢事件是否與近日管理處辦公室人手嚴重流失有關。從前線保安員人手角度,在上星期的保安及安全小組會議上,外判商警衛國際負責人已承認只有日班保安員出現人手短缺現象,夜班人手尚算充足。
至於管理處Tony 陳經理在如此重大事故發生後未有按事件緩急先後優先處理,更以辦公室人手不足為由而拖延回應委員譚太對事件質詢,這個理由也未免太過牽強。情況猶如9月30日晚上發生的第八座停電事故,住户被困電梯的一幕如出一撤,又再一次以人手不足當護身符而將公契經理人的責任推卸吧了!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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