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A以外的魔咒

7.15 週年業主大會於上週五圓滿結束,而會上唯一需要表決議程: 「$10萬以上工程招標採購引入使用巿建局電子招標平台(公眾版)」獲得全票通過,在此再次感謝每一位出席或授權投票贊成的您,您及您們!

投票前,大業主方隆益投資代表作出以下簡短發言:

  • 察覺這次電子招標平台(公眾版)有別於2020年度AGM 上有關純住宅部採用「招標妥」的議決, 大業主方當時是投了棄權票。
  • 而經過向巿建局瞭解後,明白「電子招標平台(公眾版)」有助引入更多承辦商選擇,對於管理公司及業戶也有幫助,即使議案包括 DCA 部份,也會投票同意。

缺乏反對的理據

以上信息口徑明顯與5月30日第5次業委會會議上大業主方另一位代表明言 「反對公用地方使用平台」 的立場大有出入, 更是與柳經理及陳經理於7月1日向本人表示「考慮到大業主反對而修改議程的舉動不符,耐人尋味!

無論大業主這個180度轉變背後的原因為何,已足以證明屋苑管理是屬於一個整體,是不應當分開純住宅部份及公用部份以不同的管理方式處理,更何況公用地方的支出大業主方只負責15.66%的比重, 餘下大份額由住宅部負擔, 實在沒有阻撓全面落實使用的理據。

停車場由大業主管理?業委會無權過問?

同樣邏輯道理,根據寶翠園大廈公契3.4.2及私人停車場分契第7段,屋苑的財政預算分為四個部份,包括:

  1. 住宅部份
  2. 4及5樓混合停車場部份
  3. DCA 其他公用地方部份
  4. 6樓及7樓私人停車場部份 (註:自 2014年11月大業主便將6樓及7樓私人停車場分開拆售,分契列明公契經理人必須按公契規定而額外制作新一份「私人停車場管理」年度支出預算案)

公契第 5.1.2 段賦予業委會權力審查(review)年度管理預算,但過去數年管理處皆以大業主仍然擁有大多數停車場業權^為藉口而拒絕交出全數四層停車場的預算案給委員過目。在週五的AGM 上即場詢問陳律師意見,他重覆業委會只可以 review 預算案,對管理處沒有交出車場預算案的做法卻又顧左右而言他; 陳經理更覆述早前大業主方的立場,堅持只有車場業主親臨車場管理處才可以省覧相關預算案,荒謬絕倫,明顯是公契經理人失職,這個必須跟進!
(註^:截至 2021年3月,大業主只佔4樓及5樓混合停車場約七成業權)

停車場是屋苑整個地段發展的一個不可分割部份。設施及管理理應跟上時代步伐,例如車場出入囗管制以車牌識別代替人手開閂閘;汽車充電服務引入良性競爭(現時Smart Charge 在屋苑是獨巿提供服務),既可減省人手以科技方案提昇保安系數,也可鼓勵車主支持環保轉用電車,減省汽油開支負擔,何樂而不為?

2022年7月18日

發表留言

search previous next tag category expand menu location phone mail time cart zoom edit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