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公平、公正!工作小組正式誕生

業委會依法根據公契5.3.5a 成立旗下的工作小組

經過歷時差不多九個月的「陣痛」,第九屆業主委員會旗下的5個工作小組,終於在上週五(4月25日)晚上,在7位列席委員的一輪激辯下誕生。能夠成功將以往一直沒有公開給二仟多户業主参與的小組工作開放,我感到自豪,亦是業委會工作的一個里程碑!

整個招募過程,打從小組成立規範、架構、章程的草擬、報名須知及篩選機制,以致小組會議開放給其他業主列席,都是一步一腳印,得來不易!而當中過程均做到公開透明。至於為何需時多月才能成立,是否如傳言的牽涉有人刻意拖延及或其他原因,尚且留給鄰居們分析,相信大家自有公論。

工作小組誕生經過

Ringo 及我一向重視業委會旗下工作小組規範運作,並合作草擬文件。礙於首次會議發生衝突事件,第2、3次會議有其他更緊急議程;再加上個別委員不認同小組運作需要一定規範,因而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礙。

公開

今屆全體9位住宅部委員均熱切希望盡快成立工作小組,擴大智囊,集思廣益以協助業委會監察屋苑的日常運作,這方面相信是無庸置疑的。而針對在屋苑內經常流傳着「黑箱作業」陰謀論的前提下,整個工作小組成立的架構及運作規範草案,更加由我及兩位陳委員Ringo及Yvette在早於去年7月5日任期中第一次會議加入議程討論,而Ringo撰寫的草案文件也率先在會議前以電郵方式提供給全體委員審視傳閱。然而,每每當有機會談及小組成立議程時,部份委員都以不同的借口迴避討論草案。其中經典的節錄如下:

  • 這些文件我從未收到,也從沒有看過;我沒有電腦,收不到草案文件
  • 小組成員乃成人可自律,由召集人監察即可,不需要任何規範
  • 同意需要規範,但文件細節繁瑣複雜,現在討論費時,倒不如先行成立小組,先運作,後續再算
  • 小組沒有決策權,旨在收集居民意見,任何規範只會限制自由開放討論
  • 跟從歷屆做法,根本不需要規範,多此一舉!
  • 小組開會只是街坊鄰居聚會,摸吓酒杯底傾談,十分隨便,不需要議程和會議紀錄
  • 各小組召集人可自行招募組員,各自訂立規則,不設組員人數下限及上限
  • 小組成員身份該開放給所有居民(包括業主及租客),不應設有限制

明白有委員在以往曾經出任業委會或小組成員,會先入為主及堅持無為而治,但這樣不但令到業委及小組工作權責不清,更加容易將小組淪為召集人私相授授的私人俱樂部,惹人詬病!試問在這樣的情况下,又怎會是屋苑之福呢?

公平

經過多番折騰,我們終於在1月20日的第4次會議續會上,找到機會討論草案。為了求同存異,我們將原先提出的草案大幅删减,只保留了最基本及主要幾項給委員討論投票。如小組人數設上下限、召集人必須由業委會委員或業主擔任、會議日期及地點應於會議前7天於告示板張貼、會議紀錄應由秘書以重點形式紀錄並於7天內向召集人提交等等。至於小組召集人的人選任命,由於眾寡懸殊,也不意外地經投票後由另外4位委員和1位歷屆曾擔任清潔小組召集人的業主囊括。經過連月來的努力,當晚總算把小組召集人選及運作規範定下來,終於可以進一步向居民推廣及展開下一步的招募工作。

農曆年過後的二月中旬,薜委員突然單方面向眾委員及管理處發表他對小組的要求 (formalized minimum requirements),除訂明對每一個小組成員在知識 (knowledge)上的要求外,也包括以下2項與1月20日已經在會議上通過的議決有所衝突的條款:

  • 小組增設2名受邀請核心成員,文中沒有表明由那個單位發出邀請,也沒有提及提名準則
  • 最多接受5位有興趣人仕參與,並以「先到先得」機制分配名額

通訊中在各小組名稱下已加入數名委員及業主的名字,薛委員遂要求其他委員於2月底前在不同小組中加上自己姓名,以便和管理處落實。字裏行間不單沒有提及對外公開招募的意向或安排,做法實在令人費解!而當中有經常倡議做事程序要公開透明的委員,其名字甚至出現於薜委員的名單上,簡直不可思議!

公正

眼見小組推展工作一籌莫展,其間又沒有委員提出任何有建設性的提議,我便於2月底自我請纓,率先根據第四次的會議議決,加上必須的細節後制作出工作小組規程及簡介,並提供給所有委員參詳,但一直沒有收到回應。直至3月23日即第五次業委會會議結束後,我主動聯絡一直對小組規範最有意見的薜委員說項,並在翌日得到他的同意後才通知管理處將文件翻譯成英文版本配上報名表格,再發放給居民及張貼於業委會的報告板上。

在此期間葉委員曾以電郵查詢如報名人數超出上限,該如何處理。當刻我覆述表示如各小組報名人數超過上限 9 人,具相關工作經驗者將優先,屆時如果未有共識,便可能須要經由委員同意、篩選並在需要時投票決定人選。餘下名額將由業委會不少於3位成員見證下,由管理處透過抽籤決定

超額報名,協商不成卻拒絕抽籤?

在週五晚的討論會議中,林委員又慣常地在沒有翻閲文件,不理小組章程存在的情況下,亂入提出自己個人單方面的想法:

  • 所有報名來者不拒,不設上限,全數接收
  • 由召集人招募與自己合得來的組員,確保同聲同氣
  • 業主在申請表內填入的資料無法核實,完全無用
  • 公契內只列出投票為表決方式,因此抽籤決定人選是完全不合法!

財務小組方面,馮委員則認為應根據住戶入住屋苑年資作優先考慮。而工程和財務小組息息相關,所以薛委員身為工程及維修小組召集人外,應同時入選財務小組?!(按:根據馮委員見解,入住年資愈長對屋苑愈熟悉的說法不成立。知道問題不代表可以提供有效意見解決問題。而在薛委員、Ringo 及我 3人中,只有 Ringo 於較遲的2005年遷入; 而身為企業高管的Ringo有著豐富財務管理經驗,既不是任何小組召集人,也沒有成功加入其他小組,所以這個名額應當是優先分配給他。因此馮委員這個前設建議究竟是為了篩選人才或是排除參加者,大家應該認清事實!

薜委員又提出以年長者優先考慮及認為投票和抽籤沒有分別,因此拒絕抽籤!

葉委員作為會所小組召集人,試圖要求管理處向申請者收集更多資料,例如會所使用率及家中有否小孩等,好讓她作出揀選決定。個人認為參加小組工作屬自願性質,每名申請者已填上自己相關經驗及在那方面可以貢獻,理應對工作感到興趣才參加。因此沒有必要採集過多額外信息。此外,假若委員間協商無效,她也不贊同抽籤決定,反之卻認為應該開放小組人數上限… 那麽先前在大會上議決了3人及9人上下限的努力豈不是作廢?這是對議會制度的不尊重,也正正是工作小組需要規範運作的原因!

根據以上觀察,個別委員在遴選過程中均有前設立塲;既不尊重既定的小組產生辦法,也設法阻撓有相關經驗及資歷的委員加入小組。做法令人難以信服!

幸好在會議之初各委員已有共識讓所有業主申請者優先入組,所以每位申請人最少獲分配一組。至於無法入組的,往後也可以列席業主身份參加會議旁聽。

至於業委會成員參與方面,只有財務及工程維修小組還有餘額爭議,還是需要容後再通過協商或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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